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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