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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