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六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第六十六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发卡银行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