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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