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第五十五条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