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在已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书面协议、电子银行记录或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等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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