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当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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