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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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