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第四十四条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