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发卡银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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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