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卡面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银行网站地址。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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