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管理系统,由总行(总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对信用卡申请材料统一编号,并对申请材料信息录入、使用、销毁等实施登记制度。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