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管理系统,由总行(总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对信用卡申请材料统一编号,并对申请材料信息录入、使用、销毁等实施登记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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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