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业务准入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后,需要重新开办信用卡业务或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的,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报告等手续。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