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后,需要重新开办信用卡业务或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的,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报告等手续。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