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九条

已实现业务数据集中处理的商业银行,获准开办信用卡业务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办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获得授权的分支机构开办相关信用卡业务,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持中国银监会批准文件、总行授权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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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