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各环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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