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三)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特约商户信用评估管理系统、特约商户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