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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