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商户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或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