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商户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或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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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