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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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