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营运中心整改后,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验收确认符合审慎经营规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营运中心整改后,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验收确认符合审慎经营规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