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合作的机构从事或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1年内达到2次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即暂停该商业银行相关新发卡业务或发展新特约商户的资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安全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信用卡发卡业务或收单业务; (二)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持卡人; (三)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特约商户; (四)责令停止批准增设营运中心等; (五)责令停止开办新业务; (六)其他审慎性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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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