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引起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或者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因素消除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或者紧急措施,并对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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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