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期间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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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