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执行情况。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