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体育训练与竞赛第二十二条少体校学生可以代表在训少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