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二十二条

少体校学生可以代表在训少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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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