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 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二十条

少体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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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