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 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二十条
少体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体育训练与竞赛
少体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