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招生与学籍第十二条少体校招生后,应当对招收的新生进行试训。经试训不适宜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仍回原学校。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