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招生与学籍

第十二条

少体校招生后,应当对招收的新生进行试训。经试训不适宜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仍回原学校。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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