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第十条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