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十条

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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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