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第七条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住所所在地没有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