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