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未足额缴存备用金或者未按时补足备用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