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未足额缴存备用金或者未按时补足备用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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