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 (二)未与外派海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 (三)与外派海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 (五)停止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未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作出安排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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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