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二)超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依法暂停期间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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