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海员外派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扰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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