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境外突发事件处理第三十五条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境外突发事件责任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