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境外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境外突发事件责任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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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