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把海员外派到下列公司或者船舶: (一)被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列入黑名单的船舶; (二)非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的船舶; (三)未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公司或者船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把海员外派到下列公司或者船舶: (一)被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列入黑名单的船舶; (二)非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的船舶; (三)未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公司或者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