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船舶船东、外派海员的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及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为外派海员履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提供必要支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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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