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船舶船东、外派海员的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及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为外派海员履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提供必要支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船舶船东、外派海员的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及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为外派海员履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提供必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