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年审不合格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督促海员外派机构继续承担对已派出外派海员的管理责任;如期改正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年审;逾期未改正且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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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