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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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