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