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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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