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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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