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