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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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