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备案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国际货代企业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表》自动失效。 备案机关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