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