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际货代企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