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应当在国际货代企业撤销备案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