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出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的,转化基金可强制退出子基金,无需经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同意。转化基金强制退出子基金可采取转让所持子基金份额、子基金减资、清算等方式,收回转化基金出资。具体情况包括:

(一)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出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或出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事项;

(二)子基金分期出资的,其他任一出资人当期应缴资金未按时出资到位超过十二个月,导致转化基金无法出资;

(三)子基金投资期(含延长投资期)已满,投资进度未达60%(投资进度=已投资金/子基金规模);

(四)其他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制定机关
科技部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