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监督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未及时、如实按照上述要求处理子基金变更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子基金管理机构,督促整改;

(二)约谈后限期未整改落实的,书面通知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三)书面通知后限期未整改的,受托机构经商科技部、财政部相关司局同意,可暂停子基金对外投资新项目、暂缓转化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暂停子基金支付管理费。

制定机关
科技部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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