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监督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未及时、如实按照上述要求处理子基金变更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子基金管理机构,督促整改;
(二)约谈后限期未整改落实的,书面通知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三)书面通知后限期未整改的,受托机构经商科技部、财政部相关司局同意,可暂停子基金对外投资新项目、暂缓转化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暂停子基金支付管理费。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