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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