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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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